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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如何影響實體經濟的國際經驗研究

委託單位: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計畫主持人:周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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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民國103年2月13日櫃檯買賣中心通過《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其中第5條定義槓桿保證金契約為依國內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由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而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而其型態則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交換契約、差價契約,或上述二種以上契約之組合,或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之組合式契約。至於結構型商品係指槓桿交易商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根據相關管理規則,連結標的採行負面表列原則,也就是不得連結下列標的物:

(1)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2)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3)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或合作編製者,不在此限。

(4)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

而已取得業務經營資格者,除辦理負面表列項目或涉及外匯者外,得開辦各項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採行事後申報備查。至於涉及外匯業務,則有下列規定:

(1)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2)   實務上包含連結國外標的或外幣(人民幣)計價之衍生性外匯商品。

(3)   不能連結涉及新臺幣匯率之標的。

目前群益期貨已於去年12月8日獲允許承作外幣保證金業務。

以負面表列方式規範槓桿交易商,代表其未來商機非常寬廣,尤其是提供給企業各種避險資產組合的機會。雖然佔國內企業總數2.4%的大企業多已設專屬部門進行避險,但對另外佔97.6%的中、小企業而言,委外避險可能更符合成本效益考量。許多中、小企業屬於以外銷為主的製造業,除了有外匯避險需求外,在原料取得或生產過程面臨許多供給及需求面的不確定性。透過對個別產業廠商進行較深度的問卷調查或訪談,以了解這些產業的避險需求,就提供槓桿交易商未來龐大商機。

研究目的

許多國家已先於我國開放槓桿交易商的業務。「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研究計畫定位在槓桿交易商相關研究的最先期研究,因此,將針對美國、英國、澳洲、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國過去的經驗,進行彙整,並希望能探索下列問題:

首先,這些國家陸續開發的商品和該國產業結構間的關係為何?例如,能源類和貴金屬類商品的衍生性商品所占的比重,和該國的農、工業產業結構間的關聯性為何?哪些商品交易熱絡,而哪些乏人問津?其原因為何?

其次,槓桿交易商的組成結構為何?顧客群的結構為何?中、小企業的顧客群比重有多少?監理者(政府)、造市者(槓桿交易商)、及消費者(個人或企業)間的互動關係為何?

對上述問題得到初步的探索結果後,會成為後續深度訪談及/或問卷調查研究的踏腳石。

研究成員

(一)   計畫主持人: 一名

(二)   臨時研究人力: 一名

四、研究期間

(一)   委託研究期間:106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2月28日止

(二)   研究成果及報告提送方式:

1. 本研究計畫於工作時程開始2個月內提出期中報告(或簡報)1份,送交乙方。

2. 本研究計畫於結束後甲方計畫主持人應於1個月內提出成果(或期末)報告40份,送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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